从侵权角度看保险人的恶意拒赔——以美国保险法中的恶意侵权为例

被引:9
作者
白江 [1 ,2 ]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2] 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
关键词
恶意侵权责任; 第一方保险; 第三方保险; 责任范围;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4.03.003
中图分类号
D912.28 [金融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美国,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基础却恶意地拒赔或拖赔被保险人的索赔时,可以适用恶意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规制。该责任是以合同中当事人应善意而公平交易的默示约定为基础的,它于合同之外而构成独立的侵权责任。恶意侵权责任最早见诸于第三方保险之中,其后扩展到第一方保险,表现为保险人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被保险人之上而拒绝赔付保险索赔或者拒绝与第三方原告进行和解,因而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在责任范围上,恶意侵权责任包括保险金、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尽管还没有得到完全一致的认可,但是保险人的恶意侵权责任在美国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于我国实践也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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