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方使用面部识别技术与公民隐私保护问题

被引:3
作者
高荣林
机构
[1]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面部识别;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隐私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771.2 [];
学科分类号
0302 ;
摘要
警方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抓拍行人的面部特征,然后进行数据库比对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享有的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隐私权呢?对此,美国学界有两种观点:侵犯隐私和不侵犯隐私。不侵犯隐私的主要理由是"公开场所无隐私";侵犯隐私的主要理由是该技术捕获到了公民的面部详细信息,面部追踪技术锁定个人的位置信息,以及经过数据库比对后披露的更为详尽的个人信息。在我国,也有国家执法机关使用该技术进行监控的案例,以及企业为了安全而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判例和学说,对以上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的行为加以规制。
引用
收藏
页码:39 / 47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4 条
[2]   警察无司法令状使用GPS设备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冲突与协调 [J].
高荣林 .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28 (06) :53-59
[3]  
脸部识别系统:个人隐私终结者[J]. 方陵生.世界科学. 2015(03)
[4]  
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研究——兼述欧盟对Facebook面部识别技术的调查[J]. 陈盼.研究生法学. 2013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