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绝对确定的死刑及其替代措施

被引:6
作者
黄明儒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关键词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死刑; 替代措施;
D O I
10.13715/j.cnki.jxupss.2006.03.028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1997年刑法典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死刑,即刑法第239条绑架罪和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但是,结合刑法第49条对于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他们如果犯绝对的死罪,应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立法上缺乏一个制度上的规定,即死刑的替代和变易措施。因此,如果不废除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必须修改刑法第49条,予以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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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论我国刑法中的绝对确定法定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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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谢望原主编,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