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试点的若干重大实践问题探讨

被引:35
作者
杨解君 [1 ,2 ]
李俊宏 [3 ]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市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
[3] 不详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试点; 实践; 程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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