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后,需要对直接持股国有资产的产业性质、属地经济贡献度、政策选择与监管模式取舍、国资委机构功能调整配置等进行有效的评估。国资委监管既要考虑直接持股的上市企业的股权有效监管,也要兼顾其他国有企业的共性监管。多元监管不论从手段、形式还是力度和监管方向都有区别,在现有体制下虽有存在的理由,但它存续时间越久,国资委作为多重管理机构的角色定位会越加模糊,监管错位、缺位、越位发生概率只会增不会减。地方国资委的国资监管再造需通过监管对象的战略分类、地方国资委的战略监管架构、国家出资企业(委)局的机构职能战略定位,实现从战术监管向战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