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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体会之五 从合作社的两种经营机制看“以劳出资”
被引:1
作者
:
熊健珩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
熊健珩
机构
:
[1]
安徽省滁州市工商局
来源
:
工商行政管理
|
2007年
/ 05期
关键词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社员;
资产;
合作社;
经济组织;
劳务工;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F321.42 [经济联合体];
学科分类号
:
030107 ;
020205 ;
1203 ;
0202 ;
摘要
:
<正>在讨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问题时,对农民能否“以劳出资”产生了争议:赞成者认为以劳出资是合作社的互助性自我服务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是题中应有之义;反对者则认为法人组织承担有限责任,其出资必须是“能依法转让”的实收资本,否则就会置交易对象于不平等、不安全地位。双方各有其道理,笔者认为,要搞清这个问题,需要对合作社的两种经营机制作深入剖析,从中找出解决之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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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8 / 70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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