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被引:30
作者
杨立新
陈璐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药品; 召回义务; 药品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药品召回义务既是法定义务,又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义务的性质,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其内容主要是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它是药品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应将其纳入药品责任体系予以调整。违反药品召回义务造成损害者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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