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与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焦点

被引:14
作者
宋超
机构
[1] 南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通
关键词
公共信息; 立法; 公开; 保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探究时,正确处理公开与秘密间的关系成了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国外几乎所有有关信息公开立法对此都有较明显合理的界定。我国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同时信守权衡利弊、适时、适度、合理等原则。在信息豁免公开范围上,应主要围绕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大方面,并予以细化明确。除此之外,所有信息均应公开,以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和监督行政目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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