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上的宪法权利

被引:20
作者
肖泽晟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墓地; 坟墓; 死者尊严; 宪法; 坟墓役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法院目前在处理农村墓地纠纷时对相关权益仅提供有限保护,原因在于我国尚不承认死后人格权。宪法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并不因死亡而立即终止。死者享有的坟墓不受侵犯的权利系从基本权利条款中导出。墓地作为生者祭祀先人之场所,是其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活动自由得以实现的物质条件。墓地管理人基于处置死者遗体和管理坟墓的义务而对墓地享有"准财产权"。当这些基本权利产生拘束私人的效果时,很容易与墓地所有权发生冲突,因此,可在宪法上确认农村传统宗族墓地归宗族所有,以消除这类冲突,或在民法上确立坟墓役权制度,用以限制墓地所有权,以协调这类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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