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治理模式的选择:个人、国家还是集体

被引:36
作者
丁凤玲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治理; 数据权利; 数字服务税; 数据信托; 数据工会;
D O 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21.01.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数据时代,用户为了避免社会性死亡,常常不得不主动贡献数据,参与资本家的监控项目,成为"科技奴隶"。面对用户与公司之间所形成的不平等地位,个人式的数据治理模式只关注赋权,忽视数据治理的复杂性,从而面临着既无法在现行法学理论下明确数据权利的范畴,又无法避免用户权利难以实现的两难处境。国家式数据治理模式中的数字服务税和国有化方式在解决不平等的问题上具有片面性和间接性,而且还有使用户权益进一步受限的潜在风险。相比之下,集体式数据治理模式是较优的选择,其中,数据信托比数据工会更可取。数据信托通过自下而上的团体自治实现算法反制,能够有效应对数据经济中的不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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