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再认识——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被引:11
作者
秦伟
王莉莉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 可能的加害人; 社会保障; 商业保险;
D O 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11.10.02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抛物致害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并实施补偿,鉴于公正与效率方面之缺失,该规则之合理性受到广泛质疑。罗马法有现代民法关于建筑物及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侵权之规定,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仅关注建筑物本身致害责任。为弥补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之损害,实现侵权责任法之惩罚和预防功能,由国家设立高空抛物救助基金、通过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等方案成为风险分担之可能选择。基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法治环境尚不成熟,由业主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高空抛物事故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之制度设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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