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在刑事赔偿和错案追究制的双重压力下 ,一些批捕人员人为地提高了逮捕标准 ,有的检察机关也在推行“捕诉一体化” ,以期降低错捕率。这都直接影响了逮捕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探讨了错捕的概念、标准及其范围 ,并对“捕诉一体化”的做法提出质疑。笔者认为这些做法不仅会打破程序界限 ,削弱公检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 ,而且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不公。为了解决错捕问题 ,笔者建议 ,应重新修改逮捕条件的立法措辞 ,并从立法上协调逮捕条件与刑事赔偿条件的关系。在我国现有体制内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审查机制和被逮捕人对抗错捕的救济机制 ,加强对逮捕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