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

被引:37
作者
薛军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有效性; 合法性; 意思自治; 法律调整方法;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8.02.004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行为是私人创设调整其相互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行为,"规范性"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法律对法律行为的调整主要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非"合法性"评价。通行的法律事实体系理论将"事实性"界定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这是一种错误的定位。将"合法性"看作法律行为本质属性的主张就源于这一错误定位。将法律行为看作是实现私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区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不同调整方法,认可私人作为创制法律规范的主体,必然要求抛弃以"合法性"为法律行为基本属性的错误理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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