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地位及配置范围之探讨

被引:9
作者
邓文莉
机构
[1]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罚金刑; 主刑; 附加刑; 地位; 配置范围;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8.05.022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我国可以将罚金刑确立为主刑。而在罚金刑的配置范围上,有必要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进一步扩大我国罚金刑的配置范围至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类罪中。其次,进一步增设对一些较轻犯罪配置罚金刑。第三,对所有过失犯罪配置罚金刑。第四,对所有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配置相应的罚金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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