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合理限制的界限与我国公用征收制度的完善

被引:22
作者
张鹏
机构
[1] 苏州大学法学院 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江苏 苏州
关键词
财产权; 合理限制; 过度限制; 公用征收;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3.04.010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对财产权的限制是现行各国的通例,但是,对财产权的限制应当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度内。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可能使财产权“掏空”并丧失价值。在此情况下,世界各国一般均将其作为公用征收对待,对财产权人予以合理补偿。但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则造成了对人民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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