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被引:8
作者
王继军
张钧
机构
[1] 山西大学法学院
[2] 山西大学 院长 教授
关键词
经济法; 民商法; WTO;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正>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经济法被赋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因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来。当我们面临社会转型时期的当代中国而思考我国经济法体系构建,当我们最终选择"入世"并准备面对 WTO 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时,我们就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了。这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能够明确"入世"以后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分工及其相互关系。世界贸易组织由三个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及下属附件和许多专门协定构成。WTO 及其法律体系的宗旨,是逐步减少和消除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与行政措施设置的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其他对国际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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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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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 1998, (01) :25-28
[4]  
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著,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