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法立罪逻辑论——以金融刑法修正为例

被引:39
作者
胡启忠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金融刑法; 立罪逻辑; 立罪至后;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9.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立罪至后"是先贤理论的逻辑归结,也是刑法谦抑理论的逻辑结论,还是本体论上的人性要求,因而应是金融刑法立罪的基本逻辑规则。我国金融刑法修正中的立罪存在"无先而后"现象,这背离了立罪逻辑规则。未来金融刑法修正"无先而后"现象的克服,有赖于观念的真正弃旧立新,但更重要的是有赖于技术的补缺除弊,即"立罪至后"逻辑规则的确立、"刑法超前立法"误区的消解和"立罪至后"逻辑规则在立法中的切实持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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