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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官违法受诉的责任制度
被引:2
作者
:
巩富文
论文数:
0
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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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巩富文
机构
: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1992年
/ 01期
关键词
:
法官;
斗讼;
法律工作者;
清律;
唐律;
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1992.01.017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所谓受诉,亦即立案、理诉、受案,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按照管辖权限,决定接受控告,准备审理的一项诉讼活动。在我国古代,统治者为了从根本上维护其专制统治,一方面要求各级司法官吏对于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所提出的控告,必须依法及时地受理和审判;一方面又对那些违法受诉(即不依据法律规定受诉)的司法官吏予以严惩,这样就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法官违法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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