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与现代国际法律秩序

被引:15
作者
李寿平
机构
[1] 北京理工大学
关键词
保护的责任; 国家主权; 集体安全制度; 国际法律秩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0 [国际法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将“保护的责任”的范围限定于“保护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并明确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责任是国家保护的责任的补充。国际社会提供保护的前提是国家不能或怠于提供保护。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属于威胁人类安全的事项,因此,国际社会必须在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制度的框架范围内提供保护的责任。联合国框架下的“保护的责任”有利于防止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和保护人类的安全,但在相关国际实践中要防止以此为借口破坏不干涉内政原则与联合国现行的集体安全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99 / 107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3 条
[2]  
西方政治思想史.[M].徐大同主编;.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
[3]  
联合国宪章诠释.[M].许光建主编;.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