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

被引:33
作者
霍存福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
关键词
古代契约; 国家法; 唐代法律; 借贷契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030102 ;
摘要
中国古代法律 (如唐代律令 )对契约的规制或指导 ,在总体上是 :部分的民间事务靠习俗调整 ,部分的则由法律调整。国家承认“私契”的地位 ,并承认它的规则。有关借贷契约的法律和契约实践表明 ,契约内容和契约活动是在法律规制下进行的。国家通过受理 (官为理 )、不受理 (官不为理 ) ,表达契约自由的限度 ;并有质物处理、保人责任等程序性的和实体权利义务的设定 ;律令规定往往是相衔接的。但在实践中 ,契约内容对法律又有遵守与抵触两种情形同时存在。在契约的履行方式、利息限制、质物交付与处理、保人代偿等问题上 ,这种冲突都比较明显。契约中还有“抵赦”条款 ,专门应对国家对私人债负的赦免效力问题。
引用
收藏
页码:44 / 56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中古及近代法制文书语言研究[M]. 巴蜀书社 , 王启涛, 2003
[2]  
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M]. 中国书店 , 母庚才, 2001
[3]  
敦煌学大辞典[M]. 上海辞书出版社 , 季羡林主编, 1998
[4]  
敦煌残卷争讼文牒集释[M]. 甘肃人民出版社 , 王震亚, 1993
[5]  
历代刑法考[M]. 中华书局 , (清)沈家本撰, 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