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完善我国的环境立法

被引:8
作者
刘爱军 [1 ]
机构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济南250001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立法; 生态中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生态文明具有高低两个层次,以此为衡量下的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存在着诸多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内容和环节,应将生态本位的现代环境理念渗透到立法过程中,从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转变立法指导思想、完善立法体系等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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