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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诱导行为的算法规制
被引:22
作者:
段泽孝
机构:
[1]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国家治理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数据;
算法公正;
互联网诱导行为;
法律规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经由算法产生的互联网诱导行为已成普遍现象,其负外部性效应愈发显现,具有法律规制的迫切性。这种负外部性效应的本质是纯粹算法中立,即不加限制的算法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由于算法的应用,促使人工智能与互联网诱导行为产生关联,并因其公共属性,使得该风险具有公法风险的特点。因此,算法规制的法正当性,主要是对纯粹算法中立的修正,包含公益优先和文化引导两方面。在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存在权利保障疑虑的情况下,基于国家担保责任的兜底,元规制理论下的自我规制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规制的绩效;并通过算法技术计算公共利益的限度,保障规制活动始终受到法律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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