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全国人大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位阶判断——从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切入

被引:18
作者
马英娟
机构
[1]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
法律位阶; 基本法律; 非基本法律; 效力理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是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基本分工,不宜作为二者法律位阶判断的依据。立法机关的地位、立法程序的限制、立法权的性质、规范内容的重要性、法律的民意基础等标准也无法对二者法律间的关系给出逻辑一贯、令人信服的说明。因此,需要回归法律位阶理论的本源,结合效力理由关系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全国人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效力理由,则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否则,二者属于同位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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