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行政公益代表人诉讼的法理分析

被引:9
作者
郝建臻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关键词
公益代表人; 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我国建立公益代表人诉讼,是现代社会原告诉的利益范围不断扩大的必然要求,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合理干预不断加强的必然结果。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自然包含对侵犯公益的行政行为的起诉权。当然,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公益监督目前亦存在诸多法理上的缺陷,比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监督立法存在模糊性和滞后性,检察机关行政化、地方化趋势可能会使检察监督流于形式,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可能比检察监督更为有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等等。因此,通过立法直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纳入到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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