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立法体例研究

被引:1
作者
李祝用
机构
[1]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
关键词
保险法; 立法体例; 分别立法; 合并立法; 实用性; 科学性;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6.12.020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世界各国保险立法体例有分别立法与合并立法两种模式,分别立法体例为大陆法系国家保险立法体例之传统,但在分别立法的具体模式上又有德国式、日本式、意大利式三种。英美法国家保险立法体例不像大陆法国家那样,很明显地表现为两种立法体例。尽管如此,除判例外,合并或分立的保险立法体例在英美法中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存在的。中国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国民政府时期的保险立法均采分别立法体例。1949年之后先采分别立法体例,后改为合并立法体例。合并立法与分别立法各有优劣,难以取舍,关键在于立法者是偏重于实用型,还是更青睐科学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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