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从企业制度变迁的结果看,虽然业主制在企业数量上还占极大的比重,但股份有限公司无疑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主导力量(笔者认为合伙制等企业制度在本文中缺乏典型的分析意义)。理论界的普遍倾向是前者在效率上是可靠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集于企业主一身),而在后一企业制度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在现代大公司中,这一倾向愈来愈明显,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的日常经营(甚至是一些重大决策)是由作为资本所有者代理人的管理者执行和作出的,其中存在的代理关系必然相应地带来代理成本,从而在效率上是得不到保证的。于是,在解释这一变迁结果的必然性时,经常引述大量外在于代理关系本身的资料进行论证。虽然在这方面的研究是富有成效的,但在我看来,仅仅如此还是不够的。代理关系在现代公司中的出现和展开亦是一种制度的创新,在自由的经济环境下,正如诺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