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人身权的功能

被引:2
作者
柳励和
机构
[1]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著作人身权; “人格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 利益平衡;
D O I
10.16524/j.45-1002.2009.02.030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以洛克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归结为单纯的财产权。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则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人格价值论"为基础,将著作权区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著作财产权的功能具有单一性,即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而著作人身权的功能则具有双重性,存在着一个如何使作者利益和读者利益平衡的问题。
引用
收藏
页码:176 / 179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署名权转让的可行性探究 [J].
梅卫东 .
前沿, 2008, (10) :86-89
[2]   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 [J].
李琛 .
中国社会科学, 2004, (02) :68-78+205
[3]  
公司法的现代化.[M].曹兴权; 著.法律出版社.2007,
[4]  
知识产权法.[M].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2004,
[5]  
知识产权法哲学.[M].冯晓青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6]  
法律功能论.[M].付子堂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  
政府论.[M].(英) 洛克 (Locke;J.) ; 著.商务印书馆.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