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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连带责任
被引:17
作者
:
尹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尹田
机构
:
来源
:
法学杂志
|
1986年
/ 04期
关键词
:
连带责任;
补充性;
当事人;
债权人;
放债人;
债务人;
民法通则;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1986.04.001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在我国,民事连带责任的形式历来为司法审判实践所采用,民法通则中也有规定。由于连带责任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民事责任,其适用范围也较广泛,因而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对于正确执行民法通则、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是很有必要的。一、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凡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债务均须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称之为连带责任。多数人之债中,如果多数债务人中的每一债务人除清偿自己的债务份额外,还须就整个债务负责清偿,即为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即连带债务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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