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晚年的法律理论是一种古典的、人类历史的法律进化论模式 ,该模式出现在其思想成熟期的诸多著作中 ,但只有在该报告中 ,以耶林雄辩的口才才得以系统地展示。耶林首先提出了法权感渊源的二者择一的问题 ,即法权感是产生于历史呢 ?还是天赋的呢 ?耶林认为天赋论有三种形态 ,即天真的、进化的以及形式主义的 ,其区分标准为 ,道德真理对于人类是否天生就是完全的、萌芽的或纯粹形式化的。耶林驳斥的是自然赋予人类某种特殊装备的观点。他认为 ,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解 (Verstand)出于自我保持的本能 (Selbsterhaltungstrieb)为自己的生存发现必要的道德与法律上的秩序。耶林主张 :随着时间的推移才慢慢产生了道德。法律就象一个漫游者 ,他在黎明接近日出时离家出游 ,历史是太阳 ,而法权感则是漫游者的影子。在日出前法权处于冷清状态 ,也没有影子 ,日出后或太阳照耀时 ,影子从法权后面 ,移到旁边 ,最后出现在法权的前面他从三个角度对这一论点进行了论证 ,即自然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与心理的角度 ,在心理方面他分析了法权在个体中产生以及一般化的问题。从第一个角度 ,耶林提出了一个人类学的问题 ,将天赋论陷于两难与矛盾之中 ,因为人类具有两个相互斗争的特性 :自私与无私。人类自私的自我保持本能控制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