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用ICSID国际仲裁机制的立法思考

被引:1
作者
张光
机构
[1] 西北政法学院
关键词
国际投资法; ICSID仲裁; 中国立法思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7.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为有效利用ICSID国际仲裁机制,从立法上,可将我国能作为ICSID当事人的机关规定为“中央人民政府及经其同意的其他政府机构”;在ICSID仲裁的争议范围上,应将除有关我国法律有效性的争议和中国法律解释的争议和国有化合法性争议外,其他争议均可考虑同意ICSID仲裁解决;在协议仲裁要件上,我国除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约定ICSID仲裁条款外,还可在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协议中约定ICSID仲裁条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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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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