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规民约的几个问题

被引:17
作者
唐鸣
朱军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关键词
村规民约; 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惩罚措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422.6 [农民工作];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制定合理、作用积极的村规民约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一个集中体现;健全、完善村规民约,是实现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的一条有效途径。对于村民自治共同体及其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而言,总体上不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而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村民自治共同体的内部处罚属于其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并不需要行政处罚法的授权和规定。村规民约规定的内部罚则或者惩罚措施是有一定限度的,其底线是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理规定、恰当实施村规民约的惩罚措施,有效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可以促进乡村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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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 [1] 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N]. 沈大友,董敬畏.学习时报. 2018 (004)
  • [2] 无锡"村规民约"进入"再议再订"高峰 .2 无锡日报 .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