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法研究的犬儒主义色彩

被引:8
作者
伍德志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间法; 国家法; 去政治化; 犬儒主义;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4.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改革开放之后,政治权力尽管对学术的控制全面放松了,但其仍然时刻保持着侵入学术的可能。法学学术面对这种政治情势形成了一种既试图回避政治禁忌又试图迎合学术体制的犬儒主义生存策略,而民间法研究正好满足了这样一种生存策略,民间法研究者无疑对当下中国的政治现实有着一种清醒的意识,但其仍然回避了关键的政治性法律实践问题,而在比较安全的去政治化的法律实践领域大力挖掘学术资源。民间法研究者还在既中立客观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绝佳外表下不恰当地将这种片面化的学术研究放大到法治建设的全局性地位,为其进行精致的正当化辩护。民间法研究者最终通过各种似是而非的理论策略能够达到一种犬儒主义效果:对学术无能的不自知、对逃避政治现实的自我说服、对学术繁荣的自我陶醉。
引用
收藏
页码:3 / 10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32 条
[1]   仁、爱与权利:兼说费孝通先生暮年的“文化自觉” [J].
苏亦工 .
中外法学, 2013, 25 (01) :62-78
[2]  
黑社会、游民阶层与信任——对于一种“非正当性”本土资源的社会人类学分析.[J].伍德志;.人大法律评论.2011, 02
[5]   80学人与30年人文社科发展 [J].
苏力 .
开放时代, 2009, (01) :32-46
[6]   费孝通、儒家文化和文化自觉 [J].
苏力 .
开放时代, 2007, (04) :32-48
[7]   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理论说起——关于民族国家法制本土化理论的几点再思考 [J].
黄金兰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01) :41-46
[8]   在法律的边缘——部分外地来京工商户经营执照中的“法律合谋” [J].
贺欣 .
中国社会科学, 2005, (03) :91-103+207
[9]   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 [J].
赵晓力 .
中国社会科学, 2000, (02) :120-132+208
[10]  
西南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胡兴东; 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