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

被引:8
作者
陈凡
机构
[1]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关键词
民事赔偿; 行政罚款; 宪法; 人权;
D O I
10.16524/j.45-1002.2006.06.03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当这两种责任在实现的先后顺序上发生冲突时,应采“民事赔偿优先”。文章就此问题从历史发展规律、宪法、人权、法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等方面提出价值取向的理由和立法上的设想,并指出更多地关注和解决民事权利保护问题的极其重要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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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凡 .
学术论坛, 2002, (02) :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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