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民法之关系:误解与正解

被引:11
作者
梁成意 [1 ,2 ]
机构
[1] 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 民法; 关系; 误解; 正解;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1.01.010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宪法所组织的共同体具有自足性,因而是根本法;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不具有自足性,因而是部门法。以此立论,介绍了宪法与民法之关系的相关误解,针对性地探讨了二者关系的正解:宪法不是公法,而是统摄公法与私法的根本法;"根本法"与"部门法"功能各异,相互诉求、同等重要;民法典中既有民法规范,也有宪法规范;历史论据不仅具有时间之维,也具有逻辑之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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