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权基础理论与立法建构的再思考

被引:7
作者
马俊驹
机构
[1]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 人格权; 私权; 立法建构;
D O I
10.16392/j.cnki.14-1057/c.2014.02.016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厘清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合理建构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前提。人格权是自然法层面人格伦理价值外化的结果,是以人格为客体并兼具宪法权利与民法权利二元属性的"私权利",非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财产权属性是人格权的第二性特征。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理想与现实权衡的较佳选择,将使民法的重心从"财产"转向"财产和人身并重",引导人们在尊重自己和尊重他人的人性关怀中捍卫自由和平等;以"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采取"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弥补法律"漏洞",完善人格权体系,而且能比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变化,给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理各种案件,维护新型的人格伦理要素。
引用
收藏
页码:111 / 121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18 条
[1]   抽象人格权与人格权体系之构建 [J].
杨立新 ;
刘召成 .
法学研究, 2011, 33 (01) :81-97
[2]   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国民法上广义财产理论的现代启示 [J].
尹田 .
法学家, 2004, (02) :46-54
[3]   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 [J].
刘志刚 .
法学研究, 2004, (02) :35-49
[4]   人身关系六题——与徐国栋先生商榷 [J].
李中原 .
法学, 2003, (01) :111-119
[5]   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3条 [J].
徐国栋 .
中国法学, 2002, (04) :5-14
[6]   论民法中的客体利益 [J].
麻昌华 ;
李明 ;
刘引玲 .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 (02) :53-60
[7]  
人格权法研究.[M].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8]  
民法原论.[M].马俊驹;余延满著;.法律出版社.2005,
[9]  
德国民法通论.[M].(德) 拉伦茨; 著.法律出版社.2003,
[10]  
法律与历史.[M].(德)罗尔夫·克尼佩尔(RolfKnieper);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