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部分评析

被引:25
作者
王先林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滥用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确认; 合理原则;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4.01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之一,属于结构性行为规制,典型地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特点。在这一制度中,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是前提,其通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市场份额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应采取"合理原则",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可以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2006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三章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合适的,但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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