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真的不需要危害结果吗?

被引:45
作者
熊樟林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危害结果; 危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由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较多表现为行为犯,因而我国传统认识习惯于认为危害结果并非行政违法认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要件,没有危害结果并不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这种认识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并不相符,容易陷入主观归责的窠臼,同时也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实际上,危害结果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和"危险"两种类型,表现为"可能的危害结果"和"实际的危害结果"两个阶段。在行政处罚中,大部分行政违法行为要么可归入"危险"的危害结果类型,要么便是处在"可能的危害结果"阶段,但无论如何,危害结果都是此类行为的必备要件。
引用
收藏
页码:33 / 43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22 条
[1]   行政处罚上的空白要件及其补充规则 [J].
熊樟林 .
法学研究, 2012, 34 (06) :68-78
[2]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个数——判断一事不二罚的根本途径 [J].
熊樟林 .
政治与法律, 2012, (08) :102-111
[3]   好事者除外: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J].
许清清 ;
颜运秋 ;
周晓明 .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02) :75-79
[4]   论刑法上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的正当性 [J].
谢勇 ;
陈振光 .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13 (05) :64-68
[7]   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J].
江必新 .
法律适用, 1996, (06) :3-6
[8]   行政刑法辨析 [J].
张明楷 .
中国社会科学, 1995, (03) :94-117
[9]   德国违反秩序法 [J].
郑冲 .
行政法学研究, 1995, (01) :86-94
[10]   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问题 [J].
汪永清 .
中外法学, 1994, (02) :20-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