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的关系

被引:19
作者
徐冬根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直接适用的法; 国际私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 冲突规范; 法律适用规范;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0.03.010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随着国家职能的改变和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增强,国家希望它的某些意志能够绝对地得到体现。为此,国家便赋予某些法律规范以强制适用的效力,尤其是在涉外民事关系中,这些法律可以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予以适用。现代国际私法中这种能够被直接适用的法律,就是“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与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两种不同的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和手段。两者既相互独立、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构成矛盾的统一体。一方面,“直接适用的法”和冲突规范都服务于国际合作事业,致力于公平处理涉外民事法律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但另一方面,两者的立足点、指导思想、适用方法、适用效果又不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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