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行社挂靠经营的连带法律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之规定

被引:7
作者
王玉松
机构
[1]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关键词
旅行社; 挂靠; 连带责任;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1.06.017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界定了目前盛行于旅行社业界的挂靠经营中的连带法律责任,对厘清旅行社挂靠经营中旅行社、挂靠方与旅游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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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史尚宽著,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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