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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被引:5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作富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田宏杰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来源
:
政法论坛
|
2002年
/ 03期
关键词
:
黑哨;
足球裁判员;
受贿;
犯罪;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
0306 ;
030605 ;
摘要
:
足球裁判员在足球职业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是基于其与中国足协之间的约请合同 ,两者是行业管理关系和经济合同的双重关系 ,其裁判活动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 ,故将“黑哨”行为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法无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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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3 / 165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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