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真正按照交易量(额)分配盈余

被引:7
作者
孔祥智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关键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4 [农业经济管理法令]; F321.42 [经济联合体];
学科分类号
030117 [国际经济法学];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摘要
<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盈余分配的基本准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农业部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四十六条也设计了相同的内容,农业部
引用
收藏
页数:1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