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债的要义与范围

被引:6
作者
张雪忠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自然之债; 给付义务; 赠与; 不法原因给付;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3.06.005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自然债务作为一个相对于民事债务的概念,其产生的基础是社会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社会道德义务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类义务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并要求返还其所给付的利益,则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必须回答当事人的给付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为了实现法律对社会道德生活进行必要调整的目的,自然之债不应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而应成为一个规范性的概念。如果能在明确自然之债性质的基础上,厘清自然之债的构成要件,就可使之获得规范意义,并使之成为一个可资案件裁判之用的概念工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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