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众用(集体)财产使用的性质与救济

被引:9
作者
张建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物权法》; 集体财产; 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公共财产; 地方性区域团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我国法律对集体、集体财产的类型化、定位和利用机制尚不完善。能动主义的司法实践所开辟的路径,正确地维护了集体公共财产的公产地位,反击了私人所有权制度和资本规则对公共财产的侵入,维护和保持了公共财产的不可转让性原则,也注重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众用集体财产的使用利益的保护,赋予《侵权责任法》上的权利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的不足,特别是《物权法》在公共财产法领域中的空白。在法律上应当将包括农村集体和城镇集体在内的集体定位为地方性区域团体,赋予公法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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