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与帮助之辨——侦查阶段中律师的地位与职能问题探讨

被引:1
作者
赵旭光
机构
[1]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关键词
辩护律师; 在场权; 签字确认权; 调查取证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辩护的本来意义,是被告方的一种通过防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庭活动,辩护实际上包含民事辩护、刑事辩护乃至行政辩护,在我国,辩护专指刑事辩护。辩护律师的存在有三种意义: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切实兑现;从程序上制衡国家追诉权;维护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在我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没有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辩护人的地位,这是学界一致诟病的地方。必须通过以下制度的确立来保障辩护权能够得到切实实施: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时,辩护律师有在场权和签字确认权;辩护律师应当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会见权;辩护律师应当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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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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