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业”规定的若干质疑

被引:9
作者
刘飞宇
黎建锋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剥夺政治权利; 附随后果; 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市民社会; 择业自由;
D O I
10.14112/j.cnki.37-1053/c.2007.02.003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第2项的合法性可以从两种路径出发进行分析。无论是作为《刑法》第54条第4项的具体化规定而存在,或者是作为罪犯被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之后产生的附随后果而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第2项都存在违法因素。这项规定导致多方面的实质危害,应当予以修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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