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院创造物的法律——格雷法律渊源理论探究

被引:7
作者
马驰
机构
[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 法律渊源; 格雷;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9.1 [世界];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格雷区分法律与法律渊源,这种区分本身代表他的法概念:法律是法院创造的一般规则。相较于奥斯丁法律命令论,格雷认为不是主权者,而是法官创造了法律。然而,在讨论法律渊源的法律约束力,格雷的立场徘徊于强弱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理论,造成了其理论的不自洽。借助凯尔森和哈特对此的相关批评可以看出,如果扩大格雷法概念的外延,上述冲突将得到化解。因此,格雷所谓的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的一部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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