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科技监管权的本质及展开

被引:8
作者
吴烨 [1 ,2 ]
机构
[1]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金融科技; 监管权; 行政权; 金融风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F832.1 [金融、银行体制];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20201 ;
摘要
我国理论界多将金融科技监管权视为一种斟酌市场因素的行政权,忽视了金融科技监管权的多元特性。我国深受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立法的影响,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合法性的监管,但其并不适应于金融科技监管之需求。金融科技监管权缺乏合适的理论支撑,导致实务中陷入"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英美立法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脱胎于市场自律规则,主张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客体,这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的本质区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制关系。相应地,金融科技监管权是以"风险监管"为双方共同目标的特别行政权。基于此,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既有监管规则框架内引入原则监管理念,形成"规则+原则"的二元风险监管机制,确保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权"收放自如",实现法律规范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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