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是价值选择的理性化和制度化安排。司法理性是通过程序参与者之间的理性沟通建立起来的,是法律理性的实现和延伸。司法具有理性建构功能,司法在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过程中阐释和发展公共理性。法官通过审理和裁决机制对社会价值进行界定,阐明宪法和法律的公共价值,赋予公共价值以公共理性的意义。公众对司法活动和结果形成的主流看法也具有公共性,其中内涵了解决利益冲突的社会共识,从而为法官发现和确立公共理性准备了必要的条件。随着协商民主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许多国家司法都将民意纳入公共理性的建构过程,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在解释法律、建构法律意义时适度地考虑社会的主流观点和意见,使个案的裁判建立在一定的民意基础上。公民参与司法对法律公共理性的阐释和司法理性的建构具有积极意义,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能够将社会公众的价值观注入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则的建构之中,从而使法律的适用回应人民的价值诉求,更体现公共理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