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母类中药品种的本草考证

被引:27
作者
谢志民
王敏春
吕润霞
机构
[1] 西安市药品检验所,西安市药品检验所,西安市中医医院,,
关键词
贝母; 假贝母; 浙贝母; 湖北贝母; 川贝母; 伊贝母; 土贝母; 本草考证;
D O I
10.13863/j.issn1001-4454.2000.07.028
中图分类号
R281 [本草];
学科分类号
1008 ;
摘要
魏晋以前的药用贝母指假贝母。南北朝时期开始使用浙贝母,直到明代后期,假贝母和湖北贝母一直占居贝母的主要位置。明代末期,开始大量使用浙贝母和川贝母,浙贝母产于象山者称为象贝母,产于其它地区者称为土贝母,川贝母一开始就包括了伊贝母。中国药典等现代文献收载的土贝母,实为假贝母,应更名为贝母,以恢复其本来面目,亦可避免与本草著作中的土贝母(浙贝母)相混。湖北贝母可以作为浙贝母的代用品,而不应代川贝母药用。伊贝母可合并于川贝母项下,平贝母代川贝母使用则无本草文献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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