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环境合作机制评析:非国家行为体的功能

被引:1
作者
王琦 [1 ,2 ,3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
[3]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气候变化; 全球气候治理; 日本; 国际环境合作机制; 非国家行为体;
D O I
10.13549/j.cnki.cn11-3959/d.2018.02.004
中图分类号
D996.9 [国际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巴黎协定》在国际环境条约层面明确了国际环境合作机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自下而上"模式,并强调了非国家行为体参与的重要性。日本以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契机,通过制定施行《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国际环境合作基本理念,将该理念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方式纳入日本环境法律体系。日本中央环境审议会通过制定实施国际环境合作的政策,构建了日本国际环境合作机制。日本国际环境合作机制是以东亚为重心的三层级模式,参与主体涵盖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地方公共团体、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机构,呈现多元化特征。日本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在东亚地区所取得的成效,能够为推进东亚区域性气候治理合作共赢提供经验借鉴。
引用
收藏
页码:27 / 32+77 +77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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